星湖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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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树立回
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
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
围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或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
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
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并及时答复投资
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会议召开的时间、方
式、地点、线上链接、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原则上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投资者的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
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
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制度关于接受调研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
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关于接受调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
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
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
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经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
替换;发现已刊载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
件并添加标注予以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
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
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
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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