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健全本行利润分配内部约束机制,推动形成科
学、连续、稳定的分红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理回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年修订)》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考量因素
本行统筹兼顾长期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合理诉求、自
身所处发展阶段、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银行业监管资本约
束、外部融资环境等多重因素,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将立足“支农支小、服务实体”的战略定位,平衡
好资本积累补充、业务拓展投入与股东投资回报三者之间的
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投资者回报工作机
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化、明晰化安排,保障本行利润分
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与可执行性。具体考量维度包括:
网点建设等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管指标要求,满足风险抵御能力建设需要;
资环境。
同时,本行着重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合规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规
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切实增强回报股东意识,严格遵循
《公司法》《证券法》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持续完
善现金分红制度,确保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一致性、合理性与
稳定性,并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兼顾发展与回报
坚持股东合理回报与本行可持续经营并重。在满足资本
监管、风险抵御、主业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实施现
金分红,兼顾企业留存积累,夯实本行长期经营根基。
(三)政策连续稳定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利润分配方案综
合匹配本行所处发展阶段,分红方案科学务实,为投资者提
供清晰稳定预期。
(四)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审议过程中,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
参与权,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网络投票等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股东回报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前提,并与本行《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相衔接。
本行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投资者合
理回报的同时,兼顾本行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并吸
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
本行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利润
分配形式,与股票股利相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股利分配。本行
可结合经营与资金安排情况实施中期现金分红。采取股票股
利实施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评估本行成长性以及股本扩张
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影响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监督安排
(一)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审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本行盈利水平、业务规模、所处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拟定或者修订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回报事项开
展专项研究论证,既要形成清晰、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也
要就规划安排的具体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拟订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还应当深入研究并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最低比例,以及调整条件与相应决策程序要求等事项。
议批准。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前,本行应当通过电话、传真、
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强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充分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就其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答复。
(二)监督安排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应由本行在年度报告
中予以详细披露,同时对以下事项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否相符;
益是否得到切实维护等。
本行如需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还应当就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等情况逐项作出详细说明。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红安排的,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
及留存资金的用途与使用安排,并由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本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和相关决策程序实施监督。
四、2026-2028 年本行股东回报安排
本行新一届董事会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
“五篇大文章”,紧扣“融通天下、丰裕万家”企业使命,
锚定“创建价值领先的精益银行”企业愿景,坚持“服务‘三
农’、中小微企业、市民百姓”战略定力,加快打造“产业
振兴、普惠小微、社区生活、财富管理、幸福奋斗”五大银
行,推动“五篇大文章”落地见效,切实把金融举措转化为
服务实体经济的实绩实效。同时严守风险底线保障盈利可持
续增长,以扎实业绩回报投资者。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年修订)》的规定,董事会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发展
阶段、经营模式、盈利能力以及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
况,分阶段实行差异化的股东回报安排:
(一)本行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不低于 80%;
(二)本行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40%;
(三)本行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参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提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经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及一般准备后仍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即可实施分
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
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董事会拟订分红方案,并按照
前述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审议审批程序。
五、股东回报规划变更的情形与程序
如外部经营环境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出现较大变化,或
者基于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股东回
报规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仍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
如需修订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议案应当获得出席股东会
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
本规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行生效;本规划进行修订
的,修订文本同样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的
解释权由本行董事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