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美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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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
简称“证券监管规则”)和《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
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其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规避股份转让限制为目的,违规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包括但不限于违
反限制转让期限、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情况,应及时
向公司报告,主动依法购回全部证券并向公司上缴价差。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变动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等形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延长期间、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如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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