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竹高科: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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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紫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
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
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
其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紫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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