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 《中炬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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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
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
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中炬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
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被问责
人承担的合法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
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的;
  (四)管理不作为,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或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主观盲目决策或擅自
越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相关规定,导致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
象的;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本人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定,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行为中出现徇私舞弊
的或出现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十二)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
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中炬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使用资金、对
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四)扣减绩效薪酬或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赔偿公司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过错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并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章
程》等规定,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
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或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中炬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五)当事人已在发表个人意见的相关程序或会议中提出建议而
未被采纳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属二次以上(含二次)再犯的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干扰、阻挠或不配合公司调查的,或有打击、报复、陷害
调查人或举报人行为或意图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
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
第六条所述问责范围的情形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启
动内部问责程序。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有权指定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指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意
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被问责
的董事及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
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提议罢
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中炬高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
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问责决定作出
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董事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复核
结论,复核结果为公司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涉及法定披露事项的问责结果、整改情况,公司严格
按照适用法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涉及法定披露的内部问责事
项,作为公司内部治理资料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应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
中与前述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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