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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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离职”,是指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辞职
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退休等。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在辞任报告中说明辞任原因。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
东会不得决议解任。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与公司签订的聘任
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如有)、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交接确认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其启动离任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基于诚
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及竞业禁止义
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
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
的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前述期间内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
有权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
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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