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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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
东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
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
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相关
责任人应就违规行为作出说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进行股份交
易的,除非责任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否则,公司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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