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
)
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6
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部分车间、装置新、改、扩
项目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原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8,000万
元改变用途,用于实施“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中试车间
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同意公司就改变后的新项目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管理
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0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6-044)
。
近日,公司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保荐机构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76号文《关于同
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
注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926,1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97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883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近日,公司与招商证券、九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
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江西同和药业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奉新支行
试车间改建项目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账号为437069700000029218,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中试车间改建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鄢坚、贾音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
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
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
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
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
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