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10 月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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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 14 点在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199 号趣链产业园 1 号楼 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20,13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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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20,146,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3%。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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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20,143,1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12%。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 1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