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八方电气(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八方
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