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16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工作规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完善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推进实施公司人才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设立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产生。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审议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订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订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公开
披露。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及其他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
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八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及考核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会批准,拟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
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取
得下列资料作为决策依据:
(一)公司主要经营及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中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及测算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机构、部门、个人等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在公司内部及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
(三)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取得初选人员的学历、职业、工作履历、专业
职称、任职资格等背景情况,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未经被提名人同
意不得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召开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提名决议;
(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根据作出的提名决议向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建议及相关材料;
(七)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或被提名人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作工作述职及自我评价;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及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三)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数
额及分配方案;
(四)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结果及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以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与被提名或考评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予
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达到前款决议要求的,相关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表决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
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
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主持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等,出席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或列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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