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精密: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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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03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单独或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
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
策。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
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并提交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三)需要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在同意可行性报告草
案后,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并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
会决策;
  (四)如根据本制度还需公司股东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会对
对外投资项目予以审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由相关部门对
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
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有权按规定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核
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
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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