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05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及以上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自公司发出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新任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
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
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三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
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使董事会成员总
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
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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