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15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审议补足委员人
数。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或拟签订的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五)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
评议,并将有关下列事项的书面决议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书面、微信、电
话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审
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
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中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有助于委员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如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委员回
避无法达到前款决议要求的,相关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
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表决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公司内审部成员、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主持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各审议事项
的表决结果等,出席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或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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