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精密: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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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12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
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东莞市腾信
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关联方。公司的资产
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与关联
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
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
行,若关联方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
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
司资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
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
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公司财
务部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
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定期检查,
上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
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
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董事会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对关联方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
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
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及程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关联方不能以现
金清偿,而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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