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精密: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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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30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规避和降低汇
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针对真实、合理、可识别的外币风险敞口,在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利
用远期、掉期、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交易活动。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以获取交易利润为目的,不得以套期保值名
义开展投机或套利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
  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
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管理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成果的不利影响为
目的;
  (二)实需匹配原则,衍生品交易应与实际外币风险敞口相匹配;
  (三)自然对冲优先原则,优先通过外币收支匹配、合同安排等方式降低汇
率风险;
  (四)审慎原则,根据公司实际风险敞口、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
定交易规模;
  (五)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集团外汇风险敞口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授权管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有效
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达到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履
行审议程序。如监管规则发生调整,公司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额度内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未经公司股东
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产品范围、额度及期限内授权
董事长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单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无需逐笔提交董事会审议,由
董事长按照授权审批。
  第十条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一)确定具体交易币种、金额、期限及交易对手;
  (二)审批具体交易方案;
  (三)签署或授权相关人士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及交易文件;
  (四)审批平仓、展期、交割及其他风险处置事项;
  (五)制定、修订并批准与本制度配套的业务操作细则;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权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长按照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负责重
大异常事项的处置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内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
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
汇套期保值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秘办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履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财务部门提供外币合同、订单、
收付款计划及其他风险敞口信息,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变化。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
情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要性、合理
性、可行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
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
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
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
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四)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
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五)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防止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
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
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
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发生变化,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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