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精密: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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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11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东
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公司股利分配方
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
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第九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发放现金股利条件
的基础上,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十条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
意见。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
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制度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
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中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
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
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 以上,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
方案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
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
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
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
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
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
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
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
转方案,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
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制度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
过五股。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最近
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二)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
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三)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送转股
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5 元。
  第二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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