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00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非职工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中 1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上
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按照专门委员会各
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或制
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公司重大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审议担保及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利: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
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
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
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以及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发送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当提前 2 日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通过书面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电子通讯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参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还应包括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董事如已
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
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须满足第一款全体董事过半数规
定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
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
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
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
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除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
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
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
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
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
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
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