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98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124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
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结合《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
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挂牌流通解除锁
定后,以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
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
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
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