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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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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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
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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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
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
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由总经理
或总经理授权人士审批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
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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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由总经理
或总经理授权人士审批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签署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相关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和
人员对该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并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
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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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全流程的监督,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确保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者进行账外
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证
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理财产品
资金投向能够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
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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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监管
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时,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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