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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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
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或外聘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应当结合内部审
计工作实际,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
业晋升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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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以应有的职
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做到诚信正直、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动提出
,并遵守回避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公司应支持和鼓励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培训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开展
后续职业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和业务水平。内部审计机构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确保审计经费充足。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主动配合
审计,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
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和职责权限详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
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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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
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及任期履职情况、经济活动
等审计;
(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重要合同、招投标等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
(四)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导
监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
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重大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
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
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
会议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内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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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有权检查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账簿、报表、协议合同
及其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隐瞒与拒绝。
(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有权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
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计划与立项阶段
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在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风险状
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的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必备内容。
(二)通知阶段
审计项目实施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
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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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突击审计的,应当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事
由。
(三)实施与取证阶段
实施审计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
案,选取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及计算
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该项目的经验人员复核,以保证审
计质量。
(四)报告与沟通阶段
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形成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
报告后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未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内部审计机构
收到书面意见后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在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重大审计问题,应当及时报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主要领导。
(五)整改与跟踪阶段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
人,应当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及时
组织整改,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建立整改台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后续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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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责
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
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
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由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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