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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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缓 、 豁 免 披 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审 慎 确 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 证 明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因 披 露 可 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有 保 守 国 家 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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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 者 保 密 商 务 信 息 ( 以 下 统称 商 业 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 市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缓 、豁 免 披 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缓 披 露 临 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 时 披 露 , 同 时 说 明 将 该
信 息 认 定 为 商 业 秘 密 的 主 要 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公 司 依 照 本 制 度 对 特 定 信 息 做 暂 缓 、豁 免 处 理 的 ,相 关 部
门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告 ,履 行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董 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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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暂 缓 、 豁 免 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 或 者 豁 免 披 露 的 相 关 登 记
材 料 报 送 上 市 公 司 注 册 地 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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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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