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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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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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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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
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任期届满,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或辞职报告,辞任或辞
职报告中应当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收到辞任或辞职报告之日辞任或辞职生效。
但董事辞任或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可在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
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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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
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离任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当尽快向公司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交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应当移交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涉及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数据资料和说明。
  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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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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