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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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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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
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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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委员职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
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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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
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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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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