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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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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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不
含职工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委员职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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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
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
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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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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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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