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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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嘉立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
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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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人员在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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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全部其它交易事项(公司其他制度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
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
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
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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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
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应为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或主
持会议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最后由总经理决
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决
定事项一经做出后,即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事项。
会议纪要由公司相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
容和秘密事项。
第六章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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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
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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