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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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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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若前述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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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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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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