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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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委员职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
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
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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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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