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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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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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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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
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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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委员
职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上市后适用)和公司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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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上市后适用)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应
当在上市后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自律监
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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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
因。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全体委员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
时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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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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