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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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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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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
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0),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
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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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6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
谊路 3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其中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东共 54 名,代表股份 1,092,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计 62 人,代表股份 114,971,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259%。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邀请的其
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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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曹洪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114,531,36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
(2)选举邵雪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114,699,57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6%;
(3)选举惠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114,530,137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
(4) 选举张云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114,530,10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14,658,648 票。其
中,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3%;
(2)选举王学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14,657,546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3%;
(3)选举祝祥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14,657,543 票,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3%。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
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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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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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韩丽梅 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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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