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经费,公司应当予以支持与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
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
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
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
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
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做出安排。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 作为考
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档案法》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细则》,
将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部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
档”责任制: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
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
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
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
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
的第二年 6 月。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
(一)特别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重大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永久保
存。
(二)一般档案:供当期稽核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凡需将审计档
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或其他公司制
度的,由公司给予相应处分。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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