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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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此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并成立提名委员会之日起施行,修改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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