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选择性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
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管理工作主要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前述工作。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
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子(分)公司的提问,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及时予以发布;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敏感事项、市场热点等特别
重要的回复,提请董事长进行最终审批或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事务部
在互动易平台上及时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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