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望软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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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
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
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
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
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现
本制度第三节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
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
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
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
  (11)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认购权);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是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份回购;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股权激励计划;
  (7)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8)发生重大债务;
  (9)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10)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11)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4)重大或有事项;
  (15)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
息;
  (19)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0)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2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
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
  (2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30)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
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32)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3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
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
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
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并就此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证券事务部。
             第四节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证券
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
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交由公
司有关部门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然后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
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
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
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
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者泄露该信
息。公司应当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
严格保密,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
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
律不得公开宣传。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管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公司证券价格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与监管部门联系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介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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