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及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国新健
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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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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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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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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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
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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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
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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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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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
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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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
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
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
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按
照深交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
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的调取查阅。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公司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四)的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
违规责任等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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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获悉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示的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
情况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
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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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原《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2022 年 4 月修订,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暨 2021 年度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同
时废止。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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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关系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国籍 职务 登记人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类型 人姓名 证件号码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时间 代码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公司简称:国新健康 公司代码:00050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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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国新健康 公司代码:000503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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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保密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参与沟通讨论国新健康(SZ.000503) 内幕信息的成员,已充分了
解该信息的保密重要性。为确保公司 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本人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二、保密措施
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保密信息时,应在提供前确认对方已知晓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承诺书》或《保密协
议》。
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或使用。
三、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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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
权利。
五、其他
(以下无正文)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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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公司
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向签字人员提供的 信息属于公司内幕信
息,其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
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该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
度追究其责任;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移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知情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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