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 筹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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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
务内部控制,有效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
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股票及债券等方式开展的资金筹
措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围绕筹资目标和发展规划,结合预算,拟订筹资
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充分评估筹资
成本和潜在风险。
 第四条 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遵循如下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筹资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
防范财务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筹资
事项做出决策。
 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资产证券
化等经营性资产处置、融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筹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为:
  (一)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资本结构,拟定年度及中长期筹
资方案(包括筹资额度、筹资方式和资金用途等)
                     。
  (二)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方案策划、论证与风险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类筹资活动。
  (四)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类筹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五)规范筹资业务台账记录与资金管控,落实会计监督管控职能。
  第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行股票及债券类筹资活
动。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年度及中长期筹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
行发行股票及债券类筹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组织实施发行股票及债券类筹资活动。
  (三)负责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与检查工
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筹资活动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章 筹资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类筹资活动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借款总余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单笔借款金额或借款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借款金额或借款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须同
时根据公司《投资与担保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及债券类筹资活动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筹资计划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公司总经理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六)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
集资金。
 公司实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类筹资活动,应重
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公司实施
发行股票类筹资活动,应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
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方式实施筹资活动的,
应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
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实施筹资活动的,应合理选择债
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
金和利息。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实施筹资活动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
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相关筹资活动。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
自改变资金用途。因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原审
批权限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按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集资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集资金被挤占、挪用,并对资金使用项目进
行严格的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
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应提前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并
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申
请展期。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对筹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
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资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二)筹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筹资活动的审批流程、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筹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
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不符
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提交
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借款不适用本办法。公司从关联方借款,
应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后续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高于”均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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