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7 0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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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及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合理有效分配、使用资
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
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资金来源应为公司暂时不用于生产经营的
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二章 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
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决策者及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证券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
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证券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单笔证券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证券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
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
使证券投资的选择权和执行权。公司董事长授权具体部门及人员进行
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包括进行市场研究、拟定投资方案、履行审批
程序、签署并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执行具体操作,以及投资收益评
估和日常监控,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等
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管理。
  第八条 相关操作的具体部门及人员应就证券投资业务及进展情
况适时向董事长书面汇报,并通报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根据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
  第九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开设并管理证券投资相关账户,包
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以及证券账户资金的调入调出等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资金的筹集;负责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时跟踪到期资金和收益的到账情
况,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及其他有效凭据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财务制
度登记入账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委托理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
行为。办理公司银行定期存款(单)
               、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
等属于企业日常保本低风险存款业务,不属于理财行为,由公司财务
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其业
务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委托理财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为前提,将闲置资金委托
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低风险型或中低风险型投资理财。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
金、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
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遵
守相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各公司必须报经
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理财,未经批准子公司严禁自行开展资金理
财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
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一)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托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二)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
户管理;
  (三)负责理财前论证,履行审批程序,签署并审核相关合同、
协议,以及关注跟踪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
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时跟踪到期理财
资金和收益的到账情况,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五)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整
理归档;
  (六)将委托理财业务及其进展变化适时告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
  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
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出借交
易账户、使用非公司账户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
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重大异常情况、重大风险隐患或者违规情形的,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
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执
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相关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备案。公司对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短期投
资及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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