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
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子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
汇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支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
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
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
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二)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做
出批复。
(三)财务部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
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
等信息,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
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申
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
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
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
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
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
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
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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