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6 0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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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商
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
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
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
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期权品种。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二)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包含通过期货、期权等交易所进行的市场
交易;当交易的衍生品属于场外期权时,公司应当获得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
评级情况,核实其履约能力;
  (三)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套期
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
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
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
施。
                第三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期权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期权工作
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
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期货期权工作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期货期权工作小组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购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期货期权操作人员、风险管理员等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期货期权工作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 期货期权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期权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期权
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采购部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
报告;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
核算等;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期权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
督和评价;
  (四)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
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五)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期权操作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二)公司期货期权操作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
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
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期权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期权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明确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
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
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期货期权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的发展变化和
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期权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做出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期货期权工作小组按照主营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
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期权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商品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期货期权工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
  (1)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期权工作小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期权操作人员通知经纪公司,并
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期权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期权操作人员采
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
时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
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理
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
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
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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