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6 0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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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公司设立证券与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
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持续参加证券监管及
深交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
候选人符合全部任职条件作出专项说明,并对外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与其他职务的工作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
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
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
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
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运作》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
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
构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运作》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运作》
                                  、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
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
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
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定
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
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
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
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
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应按
照深交所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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