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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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审部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
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
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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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关信
息;
(二) 公司内审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
会。
公司由一位审计委员会成员(财务专业独立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
部门负责人等,依据公司拟定的选聘评分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并将评
分结果和相关依据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三) 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四) 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保密协议(如需),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
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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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开展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及评价要素,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根据上述八项评价要素,公司制定相应选聘评
分表,对相关要素进行评价、打分,汇总。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胜任能力八项要素的总分为 100 分,总分数为 80 分
(含)以上评定为胜任能力优秀;70 分(含)至 80 分评定为胜任能力良好; 60
分(含)至 70 分为胜任能力一般;60 分以下为不胜任。原则上,会计师事务所
的胜任能力经评定为 70 分(含)以上的,满足本公司的选聘条件。
第十五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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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三)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四)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因执业
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五)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十八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续聘无需重新履行选聘手续。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
审计业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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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
对其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解聘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 公司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
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在内的相关制度等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委员会可提议董事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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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解聘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
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
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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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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