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5 1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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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工作,落实信息披露
主体责任,平衡投资者知情权保护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
要求,防范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光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拟增加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以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借信息涉密
名义开展不当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消息的,相关业务部门应
在第一时间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审批表(见附件),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公司应及时将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审批表报送河南证监局;及时在深交所业务专区指
定模块填报提交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事项登记;涉及临时报
告暂缓豁免情况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在规定日期统
一提交。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应当在前期报备的暂
缓披露事项登记表中更新填报恢复披露情况。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一事一名单”原则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模板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审批表
      申请单位: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20xx 年第 xxx 号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暂缓□豁免
       类型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三)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的类型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信息             是□    否□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信息披露的内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   否□
                       幕知情人名单和承
                       诺函
申请部门审核意见               保密办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纸质与电子版本均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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