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各项
工作开展,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 ESG 工作体系,进一步推动
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可
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
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
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
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
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发展、经营管理
活动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
治理(Governance)维度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
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员工、
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公司应
当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交流
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公司本部是指
公司和总部各部室、业务中心,所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所有全资、
控股公司、分公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依据企业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由公
司董事会领导、经营班子统筹推动、各对应业务单元联合执行的
ESG工作管理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ESG事宜的最高负责机构及ESG工作的
最高决策层,全面决策公司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与
ESG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ESG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
定公司ESG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对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包括战略、愿景与目标,以及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业务中心、生产单位承担职责范
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
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单位关于社会责任及上
市公司 ESG 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作为社会责任工作执行层,
负责社会责任政策和目标的具体执行工作;
(二)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 ESG 相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 ESG 相关专项管理制度;
(四)执行 ESG 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五)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 需求;
(六)配合执行 ESG 信息收集工作,协助完成年度 ESG 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七)配合参与公司 ESG 宣贯、培训等活动;
(八)其他与 ESG 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为公司 ESG 管理
工作日常联络和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制 ESG 工作管理相关制度,持续完善 ESG 工作管理
体系;
(二)统筹公司各利益相关方 ESG 需求回应工作;
(三)统筹协调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跟踪掌握最新的 ESG 政策要求与趋势,研判与公司密
切相关的 ESG 议题,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组织公司 ESG 宣贯、培训活动;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 ESG 目标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 ESG 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司与客户、员工、本地社区、股东与投
资者、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融洽关系,公司建立利益相
关方沟通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
要求,建立有效的利益相关方响应流程机制和多元化的沟通渠道,
对其所表达的关切及时作出回应。
第三章 ESG 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ESG 披露工作包括公司年度 ESG 报告、在证券市
场披露的定期或临时报告中有关 ESG 内容、对相关评级机构的回
应、对投资者 ESG 问询的回应、公司其他以官方渠道发布的 ESG
相关信息等。
第十三条 公司 ESG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相关绩效指标,对各部室、
业务中心及生产单位的 ESG 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 ESG 工作评价机制,围绕公司 ESG 管理、
践行、融合,定期开展公司 ESG 最佳实践评选活动,系统梳理特
色履责实践与管理实践,遴选优秀案例申报外部奖项,推动 ESG
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授权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解释工作。本办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