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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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升公司价值,维护股东利益;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体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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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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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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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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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
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
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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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相关规定据实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
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信息披露义务,亦不得在互动平台上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
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
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确定采访内
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
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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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其他
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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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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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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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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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
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
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公司
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
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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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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