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披露的信息虽未达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由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
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相关事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
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相关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第五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就同一类事项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后,此后发生类似
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
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请投资者注意。
预测性信息涉及的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更新情况并说明
差异原因。
第十一条 已披露的自愿性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
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
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媒体采访、答记者
问、路演、投资者说明会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非
约定渠道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一次性签署或者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采购、提供劳
务等合同,金额超过 3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同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
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二)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比照《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年度业绩预告相关披露标准确定;
(三)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
属于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 前条所列事项,如已达到《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的强制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本制度的
自愿性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性合同,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五
条第(一)项标准但达到《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标准的,公司仍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八条 自愿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
露,并参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履行内部程序。公司拟披露的信息
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由其确认是否属于自愿信息披露范围;
(三)公司证券部起草自愿信息披露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经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
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
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四)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财务会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
务信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五)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
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六)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完整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
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
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
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
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均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后者的
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