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公告编号:临 2026-044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
许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
股本的 1%、不超过总股本的 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
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6)。
● 增持计划延期及增加增持主体情况:工投集团将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
事项已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6-006)。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碳厂”)作为增持主体,工投集团持有电碳厂
或自筹资金,增持计划其他条件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进展暨增加增持主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6)。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工投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电碳厂的告知函:截至 10 月 23 日收盘,工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电
碳厂已在本次增持期间,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83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累计增持金额 1,756.77 万元(不包含交易费
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一 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增持主体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 130,449,385 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占总股本)
增持主体名称二 哈尔滨电碳厂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增持主体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 0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占总股本)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碳厂有限责
增持主体名称
任公司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 2025 年 4 月 28 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6 年 10 月 27 日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 不适用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 不适用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总股本的 2%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 2026 年 6 月 29 日~2026 年 10 月 23 日
增持股份结果 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833,500 股,占公司
对应方式及数量 总股本的 1.00% ,累计增持金额 1,756.77 万元。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A 股:1,756.77 万元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A 股:1.00%
(占总股本)
增持计划完成后
工投集团持股 130,449,385 股,电碳厂持股 3,833,500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
股,二者合计持股 134,282,885 股。
动人)持股数量
增持计划完成后
工投集团持有公司 34.03%的股份,电碳厂持有公司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比例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工投集团
及一致行动人电碳厂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2、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哈空调已就本次增持计划和进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本次增持
计划已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必要披露。3、工投集
团本次增持计划准备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国境
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工投集团本次增持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其他说明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