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4 0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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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6-054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531.07 万份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9.78 元/份
  ?   股票期权授予人数:215 名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21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31.07 万份,行权价格为 9.78 元/份。现
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215 人,包括公司
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行权价格:9.78 元/份。
     (五)拟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31.07 万份,约占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299.3441 万股的 2.9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草案公告日公司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209 人)
        合计(215 人)        531.07   100.00%     2.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
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
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
第一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
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
司将予以注销。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亿元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低于 52.60 亿元           低于 51.00 亿元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并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
的股票期权,因未达到相应业绩考核指标而不得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不
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股票期权
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结果不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
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
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除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外,还
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2026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号:2026-050)。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并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52)。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议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
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为授权日,
以 9.78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31.07
万份。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情况。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权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
  (二)授予数量:531.07 万份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行权价格:9.78 元/份
     (五)授予对象:共计 215 人,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当前公司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209 人)
        合计(215 人)        531.07   100.00%     2.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
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31.07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
体参数如下:
的年化波动率)
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
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已确定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为授权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公司各年度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票期权数量     预计需摊销的总费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
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
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
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的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
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
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
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权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事项的核查意见;
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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