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4 0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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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雪祺电气    指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指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雪祺电气                           嘉源·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
敬启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接受雪祺电气的委托,担任雪祺电气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查阅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
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
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雪祺电气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雪祺电气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雪祺电气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并办理其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雪祺电气                              嘉源·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6]230Z1841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
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
就。
雪祺电气                              嘉源·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2026年10
月22日。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之日起60日内。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共计215人,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员工,授予数量为531.07万份,行权价格为人民币9.78元/份,符合《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雪祺电气                          嘉源·法律意见书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齐    曼
                            苏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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