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合规管理体系
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
险管理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委员会成员共五人,由董事组成。
第四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
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委员产生或罢免的议案。
第五条 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罢免,并报请董事会审
议,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合规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 应 当
具 有 独 立 董 事 身 份 的 委 员 不 再 具 备 公 司 章 程 所 规 定 的独立
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工作;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基本
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机构设置及
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审
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况;
(五)对合规负责人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合规管理职责部门负责做好合规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准备向合规委员会
提供与待审议的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意见等相关材料,并
对合规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以便合规委员会履行其
职责。
第 九 条 合 规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司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条例
第十条 合 规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召 开 会 议 , 会 议
原 则 上 应 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
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
限、委员出席会议的要求、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会议议案及说明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方式、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事务的领导,
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相关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合规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可以邀请外部机构相关人员列席委员
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
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及工作实际等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
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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