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26-04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2026 年 5 月 9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或“公司”)披露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审议同
意公司与相关方共同出资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
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经筹备,公司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下简称“立信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
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
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二)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欺诈发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下简称“清越科技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三)专项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专项
基金出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
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的规则和标准,依
法确定具体的专项基金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
清越科技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并依法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专项基金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计算方法一经公告,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内不
可变更及撤销。
(四)因清越科技事件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并
按照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在官方网站(https://www.sipf.com.cn)“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专栏上公告列明的方式发出对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即表明其接受赔付金
额及本公告附件《谅解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同意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
自愿谅解广发证券、立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清越科技事件相
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广发证券、立信所,自身不再向
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索赔。
特别提请适格投资者注意:通过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sipf.com.cn)“清越
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上发布的《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
告》中列明的适格投资者申报意愿方式发出对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前,应认
真阅读“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上公告的所有专项基金公告文件、
本公告附件《谅解承诺书》等,并确保已经理解相关公告文件及本公告附件《谅
解承诺书》的各项条款及其内容的含义。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 号)认定的责任方和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清越科技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
付对象;清越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买入清越科技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清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清
越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六)投资者于本公告“二、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之外的清越科技股票投
资损失不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
(七)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接受先行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
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等。
(八)广发证券、立信所对清越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承诺不承担责任,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不包括该等股份回购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作为清越科技的保荐机构
和主承销商,会同清越科技审计机构立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高裕弟共同出
资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现将专项基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基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基金出资人
广发证券、立信所、高裕弟。
(二)专项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专项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
任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专项基金管理人成立赔付工作组执行基金日常事务。
(三)专项基金资金监管银行
专项基金资金监管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专项基金资金监管银行应安全、完整地监管专项基金项下基金资金,对基金
资金单独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监管的基金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及
其他监管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四)专项基金规模
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人民币 3.7 亿元。
专项基金出资人已于本公告刊登前将设立出资额人民币 3.7 亿元足额划付至
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若最终完成有效申报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高于上
述设立出资金额,专项基金出资人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资金划付前将差额资金及时出资到账。
(五)专项基金的成立
专项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
(六)专项基金存续期限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专项基金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专项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专项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延长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将由
专项基金管理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组织清
算。
二、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
投资者交易清越科技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在
日(含)仍持有清越科技股票(包括清越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含)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含)之间卖出清越科技股票
或在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含)之前未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
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不同情形下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事件而实际发生
的损失,即本次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详见后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 号)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清越科技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清越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买入清越科技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清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清越科技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说明:
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该日是清越科技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实施日。
年 8 月 30 日,清越科技在指定媒体刊登《2023 年半年度报告》,这些日期是清
越科技上市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虚假陈述实施日。
鉴于清越科技上述虚假陈述事项具有连续性,故以发生时间最早的 2022 年
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流通部分的 100%之日,该日是清越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的基准日。
三、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项基金的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专项基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其中投资差额损失
以投资者买入清越科技股票时点所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并
依法分别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一)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者买入清越科技股票时点所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具体
分为以下情形:
买入,并持续持有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清越科技股票。
(1)投资者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含)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含)期间卖
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卖出损失)按“发行价格”与“卖出平均价格”之差,
乘以适格投资者卖出的清越科技股票数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2)投资者在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含)之前未卖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持
有损失)按“发行价格”与“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乘以适格投资者
未卖出的清越科技股票数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适格投资者同时存在一级市场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的,投资差额损失为根据
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之和,并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
失。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采用“后复权”的
方式复权计算。
市之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含)期间买入,并持续持有至 2025 年 10 月
(1)投资者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含)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含)期间卖
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卖出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卖出平均价格”之
差,乘以适格投资者卖出的清越科技股票数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2)投资者在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含)之前未卖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持
有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乘以适格投
资者未卖出的清越科技股票数量,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适格投资者同时存在二级市场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的,投资差额损失为根据
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之和,并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
失。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采用“后复权”的
方式复权计算。
如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均买入清越科技股票,投资者在揭露日后卖
出一级市场中买入的清越科技新股或持有至基准日获得的收益与其在二级市场
中遭受的损失相抵减;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卖出所获
收益与持有至基准日的损失相抵。
说明: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期间,清越科技每个交易日收盘
价的平均值为 6.87 元/股,即清越科技事件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为 6.87 元/股。根
据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分红派息情况进行后复权计算,复权后基准价
格为 6.94 元/股。
(二)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法释〔2022〕2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
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
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
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本次先行赔
付计算赔偿损失金额时,除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外,不再扣减其他因
素所致损失。
该方法的原理是,从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开始,假设投资者买卖清越科技股票
时,同时买入卖出相同数量的指数,每一笔交易均同步对应指数的买入卖出,指
数的价格取交易当日的指数数值。揭露后卖出的或持有股票的,假设也同步卖出
或持有对应的指数。适格投资者可能不同程度受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
代信息技术指数(000682),光学电子-LED 指数(850832)作为参考指数,分
别计算指数损失比例,然后取平均损失比例。
对比,用“个体相对比例法”计算投资者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指数买入均价、
卖出均价、基准价、卖出损失、持有损失测算方法同个股的计算方法。
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前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按前述“投资差额损失的
计算方法”所列方法,以投资者买入清越科技股票时点所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指数损失比例/个股损失比例。
(1)对于前述一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指数损失比例和个股损失比例的计
算公式如下:
指数损失比例=(指数持有损失+指数卖出损失)/(需赔付股数*指数于个股
发行日的收盘价)
个股损失比例=(个股持有损失+个股卖出损失)/(需赔付股数*个股发行价
格)
(2)对于前述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指数损失比例和个股损失比例的计
算公式如下:
指数损失比例=(指数持有损失+指数卖出损失)/(需赔付股数*指数买入均
价)
个股损失比例=(个股持有损失+个股卖出损失)/(需赔付股数*个股买入均
价)
最终计算的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大于 1,则按 1 计算;证券市场风险扣减
比例小于 0,则按 0 计算。
(三)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
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分别按万分
之三的佣金费率、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计算。
四、后续公告
敬请清越科技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专项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s://www.sipf.com.cn)“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
金”专栏发布的关于专项基金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具体流程与操作要求的后续
公告,并严格按公告提示进行操作,以避免因未能在公告列明的期限内有效实施
操作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附件:《谅解承诺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谅解承诺书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裕弟
一、本人(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下同),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投资者,于清越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新股,及/或在清越科技股票上市后买入清越科技
股票。清越科技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382025011 号),2026 年 10 月 15 日,清越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 号),其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清越科技事件”)。本人因清越科技事件
遭受投资损失。
二、本人知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高裕弟(以下合称“基
金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
项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进行管理,用于先行赔付因清越科技事件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
三、在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资人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式设立清
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设立公告》)、管
理人刊登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
(https://www.sipf.com.cn)“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的《中国证
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
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资人通过专项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赔付方案,
接受赔付和解。以此为基础,本人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不可撤销的确认及承诺:
(一)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
(https://www.sipf.com.cn)“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上所载全部
相关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
方网站(https://www.sipf.com.cn)“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公告
列明的方式告知本人的损失赔付金额。
(二)本人确认:广发证券、立信所对清越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购回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不承担责任,接受先行赔付不影响本人向其他有关责
任主体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
(三)本人确认:前述赔付金额覆盖了清越科技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投资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
花税开支。
(四)本人同意:除本人另行要求并经管理人认可,管理人将前述赔付款项
划付至本人有效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所对应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或有效银行账户。
(五)本人确认:根据本次赔付,清越科技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投资损失
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基于此,自前述赔付款项到账之日:
广发证券、立信所,由广发证券、立信所通知清越科技及其他相关责任方。
责任人索赔:(1)清越科技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2)清越科技;(3)清
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商;(4)为清越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
中介服务机构,及为清越科技上市后提供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5)上述第(2)、(3)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4)项中直接责任人;(6)其他清越科技事件
的责任方。
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起诉及其他法律措施(如有)。
一经本人通过管理人公告列明的方式发出对本人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
本《谅解承诺书》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